林晓锋律师亲办案例
提前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构成工伤
来源:林晓锋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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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到下班时间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对职工作出相应的处理。但工伤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认定工伤,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

【参考案例】(2020)豫0802行初14号

【评析】

       劳动者生前系公司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因交通事故死亡,已被人民法院终审生效判决确认为工伤。劳动者的近亲属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算方法上并无不当;关于用人单位称劳动者系因提前下班而不应支付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关于用人单位称劳动者的近亲属已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赔偿款18万元,其损失已获得足额赔偿,无权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理由也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驳回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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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林晓锋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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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9*********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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