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一词不是法律术语,而是一种民事说法,一般是指夫妻在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解除婚姻时分不到一点财产。除非双方自愿,否则我国时没有法律依据的。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就获得的财产的归属达成协议,例如:拥有共同财产的部分各自所有财产部分,归自己所有部分,应该以书面形式作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这样才对双方有约束力,同时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净身出户意味着,在离婚时一方拿走所有财产,这在我国民法典中还没有规定。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存在争议。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此类协议的效力,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法律时不支持所谓的"净身出户"协议的。那什么样的“净身出户”法律会支持呢?
当事人一方在结婚保证书中约定了净身出户的条款,这并不是法律都禁止的。如果签订了这种保证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各自所属财产的约定。在签署这类担保时,最好有第三方的介入,比如社会基层组织没有利益关系的同事、朋友来见证,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婚姻保证书的法律效力。
但是保证书中不能出现一下限制权利的内容,比如,背叛婚姻放不得探视子女,不能做孩子的父母等条款,这些约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