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欣璐律师亲办案例
你想知道的买车,修车那些事儿
来源:范欣璐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1
浏览量:101

[前言]

汽车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带头产业,是体现一个国家发展水平和步入现代化,工业化的重要标志。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用汽车消费成为拉动轿车需求增长的强劲动力。一般家庭都有一辆甚至多辆家用轿车,那么伴随着家用汽车的普及,汽车的修理、更换问题也日益增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个月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将于2022年的1月1日生效,增加了新能源汽车的三包政策,包括对于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质量问题,以及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更换和退货问题。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有关新能源汽车的纠纷日益增多,新的规章让我们新能源车主在维权时也能有法可依。

[以案说法]

2014年1月26日,北京的贾女士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以52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劳斯莱斯古斯特汽车,开具发票金额仅为460余万元。因贾女士长期不在国内,故劳斯莱斯仅1000多公里的行驶记录。直到2015年4月,车辆仪表系统故障,贾女士遂将车辆送往维修中心,却被意外告知,该车公里数被人为调整过,按规定厂家将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2015年7月,贾女士将该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其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汽车销售合同》,除购车款外还赔偿自己1300万余元。而销售公司解释称所售车辆质量合格、不存在欺诈。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贾女士一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车辆存在上述问题及该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贾女士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该汽车销售公司在明知汽车真实里程数的情形下,未告知真实里程数且采用主动掩盖真实里程的手段,对其欺诈的主观故意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按照发票上的金额460万元,支持了贾女士的三倍赔偿请求,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赔偿1380万元。

[案件解析]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如果买到了事故车或者二手车,是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进行解决,如果最终法院认定欺诈,还可以主张退一赔三。还有一个案例,一位重庆车主购买到了装有假音箱的车,最终整车认定为欺诈。虽然存在这样的判例,但是现有法律对于退一赔三的把握还是很严格的,前提是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这也就给我们广大车主提了个醒,买车本来是件高兴的事儿,在高兴之余,还是需要多加谨慎,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例如合同,转账凭证,维修记录,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以便将来发生纠纷的时候可以尽最大可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延伸]

今年我们南通也发生了4S店帮客户贷款的事件,使得车主们被迫背上了贷款,这个事件也提醒我们广大车主,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首先是在合同中对于车辆的信息,包括汽车品牌、汽车标识号码、发动机号码、汽车代码(车驾号)等要和车辆本身一致。其次是对于一些细节内容,比如交车的方式、地点、时间等也要约定明确,合同上面销售方盖的章必须和购车合同、发票上面的金额相一致,防止日后诉讼主体不一致产生的问题。再一个就是对于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比如一方违约是支付违约金还是退车等都需要明确的约定,防止发生推诿扯皮的情况。最后一个就是关于车辆的售后服务条款,应当明确销售方应当承担何种义务。虽然有法律的途径能够挽回,但还是应当注意在前。你的每一个签字,都有可能产生法律效力,必须仔细再仔细。一旦遇到了欺诈,也不必惊慌,法律是你的保护伞。

[法律适用]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十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修理者应当免费更换。

第二十二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第二十三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第二十五条,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退货的,销售者应当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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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范欣璐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6*********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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