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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何时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袁龙君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07
浏览量:701

对于一般公司而言,股东个人资产与公司财产是相互独立的,股东仅在其出资额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一人有限公司是例外。

何为一人有限公司,即股东仅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想像,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有绝对的控制权,且无任何制约。鉴于此,《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完全颠倒了民事诉讼中普遍使用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民事诉讼中,以一人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通常也会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该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其个人资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股东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从而判令股东以其个人资产偿还公司债务。《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目的在于限制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权益,逃避债务。

显然,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财产出现混同,那么作为股东,如何证明其个人资产与公司财产未出现混同呢?《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此,在诉讼中,股东提交完整的公司审计报告,可以反映出公司有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相关财务报表符合会计准则及国家相关规定,即可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资产不存在混同现象。

律师建议,对于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来说,最好不要和公司使用相同的账户或者混用账户,建立完整独立的公司财产制度,依法分红,依法减资,不随意支取公司资金,设立独立的经营场所,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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