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纠纷中,如果责任方确实无赔偿能力的,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待有赔偿能力后随时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