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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吗?
来源:廖中晖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07
浏览量:138

焦点:

股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不会自动发生股权转让,必须办理股权权属变更登记,包括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登记变更或者工商登记股权变更,或者两者均予以变更。


案情简介

周某系济南某公司工商登记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周某与案外人周某颜签署转让协议将其名下的股权全部转让,但至今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且未召开股东会进行股东名册变更,周某仍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持有公司证照、公章等,且仍然在收取公司应收账款、偿还公司欠付的债务。吴某以公司股东及监事的身份以济南某公司的名义向历城法院提起周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诉请判令周某返还私自收取济南某公司的资金9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返还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公司证照。


法院观点

周某与周某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济南某公司无证据证明该公司置备了股东名册并进行了股东变更,也无证据证明召开了股东会议,在无股东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载明股东变更、工商登记股权变更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能否定周某的股东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济南某公司亦无证据证实其损害公司利益。

本院认为,股权转让必须区分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和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不会自动发生股权转让,必须办理股权权属变更登记,包括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登记变更或者工商登记机关的股东变更,或者两者均予以变更。据此,本院依法驳回济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济南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作者观点

股权转让是常见的公司股权变动情形之一,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必须提高法律意识、规范股权转让行为、防范风险。股权转让过程中常常存在主体瑕疵、约定不明、内容不规范等转让协议瑕疵、股权存在设立权利负担、出资瑕疵、隐名代持、优先购买权等风险,以及股权转让变更不规范、不及时。股权转让协议必须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股权转让的合同主体、目标公司均有义务在作出股东会议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完成公司内部变更程序后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股权转让合法规范、公司治理不断完善和健全才能不断提升公司活力和效率,增强公司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切实防范因股权转让引发的各种纷争致使公司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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