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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闯红灯致人死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来源:宋颖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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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由此可知,救护车不受交通信号灯的限制,必须满足两个前提:1、执行紧急任务;2、确保安全。即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在紧急情况下是可以闯红灯的,但其享有道路优先权需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而不能肆意罔顾公共安全。当救护车需要闯红灯、逆向行驶时,要提前开启警报器和警示灯具,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救护车在交通事故中才可以免责。毕竟,患者的生命安全、公共安全及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全都是需要同等保护的法益。


  因此,如果救护车驾驶员没有尽到上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在未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闯红灯引发交通事故,救护车还是不能免责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救护车驾驶员如确在执行紧急救助任务,其行为则可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将由所属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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