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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与交通事故的赔偿
来源:田军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18
浏览量:419
客运合同与交通事故的赔偿

2009年4月18日,笔者乘坐公交车上班,中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十余人不成程度受伤,就法律关系而言,案件涉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
一、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基础系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事故责任者对他人承担的是一种侵权责任,即交通事故责任者,由于自己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受到损害,依法对他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基础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承运人按照交易惯例或者当事人约定或者向乘客交付客票,就成了客运合同。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间或者合理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线路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本案即属于责任竞合,由于司机的在行为造成人身损害,乘客可以给予侵权关系,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责任,也可以基于客运合同违约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责任。乘客与公交公司已经形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负有承运人的义务。作为受害人可以进行选择赔偿不同依据。
二、赔偿项目不同
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在客运服务中,乘客遭受人身损害的,乘客有权以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的侵权为由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向加害人主张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2004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客运合同
乘客也可以依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合同法》对于因违约造成人身损害的损失赔偿额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当事人也极少会在合同中约定造成人身损害的违约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
二者区别在于违反合同约定的,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项目。
三、实践操作
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如何选择以何种案由为依据诉讼,需要依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般交通事故为双方责任主体,双方混合过错。比如乘坐摩的,虽然与乘客形成的是合同关系,但摩的的赔偿能力有限,依据侵权诉讼为佳,况且支持精神抚慰金。如果摩的不承担责任,更应该选择侵权诉讼。
但另外一种情况,客运合同的车辆无责或者交通意外,虽然对方全责或主责,但对方的赔偿能力有限,需要选择合同纠纷诉讼,放弃精神抚慰金的主张。
实践是复杂的,在发生纠纷之后,最好咨询专业律师进行风险分析之后,再做决定。

200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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