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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考量因素

作者:董佳庆 来源:姚旭东 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更新日期:2022-01-04 20:29 浏览量:420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往往因为子女抚养问题争执不下。往往以为自己已经胜券在握的一方,却因证据准备不充分而失去直接抚养权。


争夺抚养权失利,原因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因为你没有按照法官的考量因素准备证据,导致自己明明看起来更有优势,却输了官司。


根据子女年龄的不同,法官判决时的考量因素不同。笔者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已有案例,做以总结,以期对读者朋友处理相关案件有所帮助。


一、实践中,不同年龄阶段的子女抚养权如何处理?


01 协议优先


如果男女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一致,并且协商结果对子女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影响的,一般予以准许。


02 子女不满2周岁


离婚时子女不满2周岁,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但存在4种例外:


1、双方协商一致,子女由男方直接抚养;


2、母亲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适宜与母亲共同生活;


3、母亲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例如有的母亲整日打麻将、逛街,子女实际由外公外婆照顾;


4、存在虐待子女行为,如经常性地打骂、冻饿、有病不给医治等情况。


03 子女已满8周岁


离婚时如果子女已满8周岁,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判决抚养权。


因为父母在经济上的差距,并不一定是子女内心最在乎的问题。感情在子女的心中往往比金钱更重要,谁在以往的生活中照顾子女多,子女选择其作为直接抚养人的可能性就越大。


有的案件中,甚至是因为孩子经常由爷爷奶奶抚养,孩子因为离不开爷爷奶奶,最终判决由男方直接抚养。


双方经济上的差距,可以通过多承担抚养费的的方式进行处理,最终子女既不缺抚养费,也能在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中成长。


04 子女已满2周岁,不满8周岁


实践中,该年龄阶段子女直接抚养权的争夺最为激烈。如果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本文以下内容,将对此展开重点分析。



二、法院判决2-8周岁子女抚养权的考量因素


01 过去给过子女什么?


1.稳定的生活环境

子女在以往生活中由谁实际抚养,是判决时极其关键的因素。


如果判决变更直接抚养人,一方面子女已经熟悉生活环境,强行变动后子女需要经历艰难的适应过程;另一方面,如果原抚养人不愿意交出孩子,甚至将孩子藏匿,会造成法院的判决难以落实,陷入执行难。


2.悉心的照顾、陪伴

年龄越小的孩子,越离不开父母的陪伴。如果一方在以往的生活中,对子女照顾时间居多,则其已经通过行动证明了自己可以承担后续抚养的责任。


诉讼中,通常可以提交孩子的花销单据,接种预防证据,学校的接送卡,以及生活中拍摄的照片、视频等证明自己的陈述属实。


3.子女已经形成的心理依赖

因年龄幼小,孩子的生活自理能力较差,其衣食住行离不开父母的帮助。长期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孩子会对其产生心理依赖。例如很多小朋友被欺负后喊的是妈妈,而不是爸爸,原因就在于此。


孩子对父母一方的依赖,不适宜被突然变更。双方的亲子关系状况越融洽,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就越大。有的父母在法庭上,孩子抱都不让抱,法官怎么敢把孩子判给他(她)。


02 未来能给子女什么?


1.通过对子女未来的抚养规划方案,说明自己直接抚养的可行性。

规划中可以说明:以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地点、对孩子学习的规划、其他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规划(存在多个子女时)、自己的特长、如何利用自己的特长培养孩子、自己带孩子将有什么样的正面影响、自己实现规划的经济保障等。


庭审中将自己的计划列明,既能够将自己的优势梳理陈列,又能说明孩子由自己直接抚养切实可行。该做法在实践中已大量被应用。


2.学校。

学校本属于抚养规划方案的内容之一,但由于其极为重要,故单列。


要想接受良好的教育,离不开优质的学校。如果一方名下有较为优质学校的学位房,在争夺抚养权时非常有优势。


如果学位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法院判决小孩的抚养权归一方,为了降低对小孩的影响,房产一般也会判给该方。子女的抚养权直接影响到双方财产的分割。正因如此,曾经出现个别离婚案件中,父母为了争夺房产,先争子女抚养权的情况。


3.合理的探望方案,说明自己直接抚养子女不会对另一方探望子女产生影响。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义务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实践中常因为探望问题双方产生激烈争执,甚至激化到发生肢体冲突,需要派出所协调的程度。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时候不愿意放弃直接抚养权,是由于担心在判决后自己难以行使探望权。


如果在庭审中,直接表明自己愿意配合对方探望孩子的态度,列出自己的计划,既能够减少对方的顾虑,也能向法官显示出自己抚养孩子的决心,同时也能体现出自己的通情达理,对于争夺抚养权大有好处。


4.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协助

争夺抚养权的夫妻,常因忙于工作,无法时刻亲自照顾孩子,雇保姆又不放心,所以需要父母协助照顾自己的子女。


为了证明自己的父母有能力、有意愿协助自己抚养子女,可以提供父母的书面意见,有条件的可以邀请父母一同到庭,当庭向法官说明情况。


03 对方不适宜带孩子的理由


1.患有传染病或者久治不愈的重病。

生病的一方可能照顾自己都存在一定困难,如果由其照顾子女可能带来严重后果。


2.对方经常出差,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

可以提供对方近期出差的证据,证明对方可能因工作原因,无暇照顾子女。


3.对方曾拒不支付抚养费。

如果在子女出生后,有一方因各种原因不同意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可以推知其对于子女的关爱程度可能不强,若由其抚养孩子,可能会给孩子带来不利影响。


4.曾存在殴打、虐待子女的情况。


5.对方存在难改恶习,例如吸毒、赌博、酗酒等。

部分父母曾经犯罪遭受刑事处罚,该犯罪经历常使法官对其品质产生怀疑,不同意孩子由其抚养。


04 其他对比性考量因素


1.有无其他子女,有无丧失生育能力

如果自己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以要求子女由自己抚养。


如果自己因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而另一方还有生育能力,可以要求子女由自己抚养。


2.受教育程度

父母的受教育程度、父母对于子女学业的辅导能力的强弱、父母对子女接受教育的重视程度,均会对子女的教育产生影响。


诉讼中可以提交自己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明、学术著作及以往辅导子女学业的证据等,证明自己在教育孩子上存在优势。


3.工作情况

工作与家庭常常难以兼顾,经常出差一方往往因时间原因无暇照顾子女。若自己的工作离家近、工作时间较为自由、收入稳定,则争夺子女抚养权更有优势。


4.经济实力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经济实力虽然不是决定性因素,但是丰厚的财产基础,可以给子女更加更加优质的生活。


如果抚养人一方经济实力较差,连自己都照顾不好,法官可能因为担忧其无能力照顾子女,将抚养权判给对方。


5.道德人品

若抚养人的人品欠佳,道德水准不高,则对于孩子的三观树立可能存在不利影响。


例如因为一方出轨或者“养小三”导致双方离婚的案件中,若由过错一方抚养孩子,在孩子了解父母的离婚原因时,其内心会因怀疑父母的人品而更加叛逆——“你自己的事情都做不好,凭什么教育我?”


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若任由品德不端的的父母经常给孩子教导歪曲的理论,则会毁了孩子的一生。如果存在相关证据(包括证明自己品行端正及证明对方品行不端的证据),可以适时向法庭提供。


写在最后


法院最终为子女选择的是“最优抚养人”,其核心在于法院通过对比双方的各方面条件,为子女的切身利益考量,作出理性的判断。


如果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判给对方,也不必太难过,毕竟只要子女健康成长,自己也能安心。


如果在判决后发生对方不宜继续抚养子女的事由,自己仍可以通过诉讼争取变更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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