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淳律师亲办案例
解读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的索赔权
来源:龚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7
浏览量:1393
社 保费纠纷在纠纷案件中占很大比例,过去的制度设计里,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制度规范来加以调整。不能不说是制度设计的缺失。对这类情况通常认为社会保险费纠 纷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这类争议应当属于劳动争议;二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社 保关系后,没有按时足额缴费,这类争议属于行政争议,依照行政强制征缴的程序办理;三是保险金的发放和保险待遇的给付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觉履行的 法定职责,这个职责属于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职责,如果产生纠纷,应属于行政案件。以前这类纠纷在理论上大都认为应按劳动争议程序进 行处理,但无明确的制度设计,而且老百姓也分不清楚这种关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七条规定,劳 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并没有明确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造成劳动者损失的按劳动争议处理,只将第三种情形予以了 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虽然规定了“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 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 理”。隐约可见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造成损失的,可以向原用人单位追索社保金等待遇,但似乎仅限于整个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情形。

    这 次的司法解 释明确了这类纠纷为赔偿损失,人民法院以损害赔偿立案处理,可以说是填补了制度上的缺陷。但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怎样明确界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 办,是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答复不办理为标准还是通过行政程序进行处理和行政及诉讼救济后来确定不能补办。以及请求赔偿损失的标准怎样确定,是比照正常保险 待遇,还是以其他标准,如果按正常保险待遇确定,是否考虑保险待遇统筹中系数的调整因素,如果参照系数调整又按什么标准值进行调整。是一次给付还是分期给 付,如果分期给付,用工单位能否存续按期给付。所以在实践中这些问题都是值得予以明确的。

以上内容由龚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龚淳律师咨询。
龚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22好评数14
  • 咨询解答快
梅华东路302号洲山大厦二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龚淳
  • 执业律所:
    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4*********32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珠海
  • 地  址:
    梅华东路302号洲山大厦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