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坚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后子女结婚费用的相关问题
来源:王坚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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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夫妻双方于2005年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双方离婚时有离婚协议,约定“2、婚后儿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养费500元,其他一切费用由男方承担,包括结婚用的钱”。儿子于2012年初结婚,女方遂按约定向男方要求支付结婚费用,遭拒,前来咨询律师。关于本案,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子女结婚费用的法律性质。成年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为子女操办婚事所支付的费用在法律上性质只能为赠与。既为赠与,则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结合本案,男方有权利拒绝支付结婚费用。
    2、离婚协议中该条款的效力。离婚协议主要作用是对夫妻财产的分割,该条款作为该协议中夫妻财产分割的一个筹码,对整体的财产分割具有一定影响力,换言之“结婚用的钱”已包含在夫妻财产分割的框架内。根据民法的精神,结合民间的习俗,父母为子女操办婚事近于理所当然,故而从这个角度说该条款有效,且男方应当支付相应款项。
    3、数额的确定。结婚用的钱是个很宽泛的概念,每个家庭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会有不同的标准,此外还涉及到民间的习俗,包括娶、女婿、两头开门这类约定。除不动产,车,金银首饰等当然不包括在内之外,零零总总包括彩礼、酒席、车辆、帮工等等,在证据方面难以达成理想的效果。何况一般而言不过于铺张,收进来的礼金和支出去的费用基本是持平的,这也是一笔难以举证的帐。
    综上,本案可以起诉,但原被告双方都有一定的理由来左右判决结果,证据上难以达到,同时对法官的自由裁量也是相当的考验,结果也未必如愿。建议婚姻不幸的双方不要将上述内容作为财产分割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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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坚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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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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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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