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敏律师亲办案例
“一房二卖”中,开发商应履行哪个合同?
来源:翟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31
浏览量:134

在“一房二卖”纠纷中,如果两份合同均有效,根据债权平等原则,各买受人均可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但鉴于房屋的特定性,开发商不可能同时履行两个合同。那么开发商应该履行哪个合同呢?实践中不能孤立的以合同订立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应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判定。

案例导读

花花和草草经过7年的恋爱长跑,终于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二人拿出多年的积蓄,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了网签和预告登记。在二人的日夜期盼中,交付房屋的日子终于到来了,可是花花和草草却迟迟未接到交付房屋的通知。后经多方了解发现,开发商在与二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又将房屋卖给了树树,与树树也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合同内容相同),且已将房屋交付给树树居住使用,但树树仅仅支付了50%的购房款。这可愁坏了花花和草草,不知道这种“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开发商应该履行哪个合同。

律师分析

1.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主义为原则,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在“一房二卖”情况下,如果开发商已经为一方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那么该买受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开发商当然应该履行与该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但如果该买受人恶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而另一方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开发商则应履行与另一方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

上述案例中,开发商虽然没有给花花和草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但花花和草草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而预告登记具有公示与公信效力,花花和草草的物权期待权因此而具有物权化特征。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将房屋又卖给树树,该处分行为显然不能发生物权效力,开发商应履行与花花和草草之间的买卖合同。

2.在各买受人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判断“一房二卖”纠纷中合同履行的问题,应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缔约真实性、签约时间、付款程度、合同备案情况、房屋占有事实、预告登记等方面加以评判。

上述案例中,树树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在后,且树树未全额支付购房款。而且在树树购买房屋之前,花花和草草已经进行了网签及预告登记,毫无疑问,开发商与树树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法办理备案的。树树未能审查房屋的交易情况,在不能办理合同备案的情况下仍支付了50%的购房款,有违一般人的审慎购买原则,显然与常理不符。因此,虽然树树已经占有了房屋,但树树作为买受人的权利并不能因此得到保护,开发商应履行与花花和草草之间的买卖合同。

综上所述,在“一房二卖”纠纷中,开发商应履行哪个合同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以及缔约真实性、是否善意等情形综合评判。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读到这里,文章马上就要结束了。相信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树树该如何维权,难道钱房两空了吗?当然不是,树树还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这里不再赘述。持续关注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相信您会得到答案。

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    王晓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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