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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头电子烟”中的合成大麻素与普通大麻素有何区别?
来源:王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30
浏览量:583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8日,上海金山法院宣判上海首例“上头电子烟”案,被告人刘某通过快递、闪送等方式以每次0.2-3.2毫升,共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15次,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1万元。

2021年12月8日,上海静安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上头电子烟”的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宋某以每根60-120元出售“上头电子烟”烟油,在其居住地查获的烟油共计28.89克,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7万元。



法理分析

近年来,电子烟成为时尚新宠,人们选用电子烟杆,根据自己的口味选购不同口味的电子烟弹(烟油)。在时尚流行的同时,电子烟弹也成为滋生毒品犯罪的温床。所谓“上头电子烟”实则是将合成大麻素等毒品成份混合在正常的电子烟弹(烟油)里,貌似电子烟,实则毒品。

今年7月1日起,《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整类列管,凡是售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份的电子烟(烟油、烟弹)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那么,“上头电子烟”中的合成大麻素主要成分到底是什么?其与普通大麻素有什么区别呢?

一、天然大麻叶、大麻脂、大麻油的毒性成份为四氢大麻酚【英文名Tetrahydrocannabinol,简称THC,又称Δ9-四氢大麻酚(Δ9-THC)、屈大麻酚】、大麻二酚【英文名cannabidiol】、大麻酚【英文名cannabinol】,吸食后会对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产生影响,引起幻视、焦虑、情绪突变、妄想等反应,长期吸食甚至会导致免疫力低下。

二、合成大麻素类系在天然大麻物质的基础上,进行化学成份改变修饰,而获得的新化学物质,称为新精神活性物质。其英文名称为ADB-BUTINACA、MDMB-4en-PINACA、3,3-二甲基丁酸等。较之传统大麻素类毒品,其隐蔽性更强、成瘾性更大,系普通大麻素的4至5倍,甚至更强。

三、合成大麻素与天然大麻素的区别是,隐蔽性强、成瘾性大、效力更大,与受体的亲和力更强,对心血管系统及中枢神精系统的危害更大。

辩护思路

建议从以下几点进行辩护:

一、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整类列管。列管时间较短,人们对“上头电子烟”属于毒品在认知上有一个接受的过程,无法确定当事人在主观上的明知,不排除主观间接故意的可能。

二、量刑折算标准。传统毒品犯罪在量刑时,均要按照《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结合刑法规定量刑。2021年11月12日,国家禁毒委发布了合成大麻素依赖性折算表,在折算量刑时,不能简单的以售卖载体进行折算,而应当以所含合成大麻素的纯品进行折算。

三、是否以售卖所得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若当事人仅仅寻求刺激、好玩而为之,并不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则可以举证其主要生活来源非售卖所得的相关证据,以示当事人再犯可能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

四、做好退赃及缓刑的前期工作。配合司法机关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必要时可以联系司法机关积极预交罚金。并按照《刑法》第四章关于缓刑的规定做好悔罪、执行监督、居住情况说明等方面的前期工作,最大程度争取缓刑。

五、其他如自首、立功、初犯等情形。

结语

新型毒品在隐蔽的名称下,不但损害了吸食者的身心健康,还常常引发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大家应寻找正规渠道购买电子烟,切不能因一时新奇,影响自己的终身健康。且毒品类犯罪是重罪,切不可有侥幸心理贩卖“上头电子烟”。擦亮双眼,远离毒品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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