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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处置法院查封车辆构成何罪
来源:顾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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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处置法院查封车辆构成何罪

  顾峰律师、颜娟娟律师

  【案情】

  雷某是个二手车商,其经营业务范围:收二手车、法院查封车、抵押车、不能过户车.....,2016年5月,一起借贷案件被执行人张某向雷某出售已被法院查封市值30万元奥迪A4L轿车一部,雷某明知已被法院查封,出价8万元收购该车,后雷某将该车拆解成零件,分散出售给汽车修理厂。因张某出售了其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轿车,导致张某拖欠他人的借款无法执行。

  【分歧】

  本案中、对被执行人张某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无异议,对雷某收售法院查封车的行为构成何罪在实践中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雷某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共同犯,本案雷某从事二手车业务,明知张某出售的车辆系法院查封车辆,仍以畸低价格收购该车,同时在事实上协助张某转移、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辆,导致该车下落不明无法追回,法院无法处置该车,给申请执行人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雷某与张某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雷某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雷某构成非法经营罪,雷某从事二手车经营,对外明示收购法院查封车辆,只要是法院查封车,其都可以收购,可见其将收购法院查封车辆作为一种持续开展的经营业务,而非仅收购一次法院查封车辆即收手,通过低价收购法院查封车转手卖出以谋取暴利,超出有关部门准许经营范围,收购限制买卖的车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应以非法经营罪惩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雷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与非法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非法经营罪的量刑较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量刑更重,故雷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侵犯了市场管理秩序,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应当予以刑事制裁。雷某不仅从事正常二手车购销活动,还将收售法院查封车作为长期业务,且其对外宣称收购法院查封车辆,扰乱了二手车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其明知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辆不能购买,也无法过户,但为谋取暴利,链而走险,收售已被法院查封,禁止买卖的车辆,也符合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其从事收购查封的车辆业务的行为既具有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性质,又具有非法经营的性质,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应当择一重罪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对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的量刑为五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雷某无视生效法院文书尊严,恣意践踏国法权威、主观恶意明显,此时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论处,无法达到严惩犯罪的目的,因此对雷某的行为应以处罚较重的非法经营罪

  定罪。

  (第一作者系阜宁县人民法院书记员、第二作者系阜宁县人民法院纪检员)

  总第232期                      法官之友2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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