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燕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即银发[1999]号
来源:张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7
浏览量:22101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 

  开展防范非法集资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最近的变化: 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2〕2号

CZCR-2012-010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严禁未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非法集资形式主要有: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形式。

三、非法集资具有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往往打着政府支持的旗号,巧立名目,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大肆进行广告宣传,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侵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影响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必须坚决依法取缔。

四、非法集资主要靠用新集资的钱还旧集资的账来维持运转,属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造成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五、因参与非法集资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上访应通过正常的信访途径寻求合理解决,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协调调查处理群众举报及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对非法集资活动坚决依法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应将此通知转发至乡镇、居委会(社区)广泛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理性投资,依法保护自身权益,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活动,积极支持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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