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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股权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胡明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9
浏览量:2641

“法拍股权”近年来逐渐走入大众视野,投资有风险,每一个创业者的艰难在这两年的疫情期间尤为显现。

股权作为一种资产类型,同车辆、房产、知识产权一样均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当最优的资产“银行存款”不足以涵盖所有执行款时,其他资产的冻结和执行就变得势在必行了。

但是基于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公司股权的冻结和强制执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将从最高院刚出台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本法做简述,希望能给正在执行阶段的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及公司其他股东(利害关系人等)带来一定的启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概况介绍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20日

时效性 尚未生效

    发文字号 法释〔2021〕20号

     施行日期 2022年01月0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除外。


律师解读:本法所指的股权仅限于未上市的股权。

第二条 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


律师解读:首先我们要区分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是公司的股东还是公司本身,如是公司股东,可以申请执行此人对外的投资,公司股权就是投资的一种。但是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因公司本身并不是被执行人,所以我们没有权利直接执行公司的资产。

第三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被执行股权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股权所在地是指股权所在公司的住所地。


律师解读:这里通常指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地址,登记地址与实际主要办公地址不一样的,以那一地址为准,实践中有争议,需要个案分析确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冻结下列资料或者信息之一载明的属于被执行人的股权:
(一)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
(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
(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被冻结股权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律师解读:股权属于一种资产,对外公示的方式系工商部门的登记,但是实践中因各种原因真实股东并未登记在册,也可能是还未来得及登记。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只要一定的zh农工局显示该被执行人系公司股东就可以执行该股权,同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以其价额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冻结。股权价额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的比例或者数量进行冻结。被执行人认为冻结明显超标的额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并附证明股权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额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异议成立的,应当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明显超标的额部分的冻结。


律师解读:与其他性质的资产一样,股权也可以量化为具体金额。故仅能在执行标的范围之内执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
依照前款规定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送达裁定书,并将股权冻结情况书面通知股权所在公司。


律师解读:因股权登记具有共识性,那么股权的冻结也具有公示性,故公司的股权个人债务可能影响公司的融资计划、对外经营等。

第七条 被执行人就被冻结股权所作的转让、出质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律师解读:如股权的转让、出质并未完成变更登记、备案登记,那么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故股权转让时应尽早更名。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可以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对被冻结股权所占比例、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人民法院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股权所在公司未向人民法院报告即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股权所在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通过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转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等行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如公司名下股权存在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情况,那么公司关于增减资、合并分立等均受到一定的限制,程序上需要通知执行法院,否则可能将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基于股权享有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应当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裁定书,并要求其在该收益到期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到期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可以书面通知股权所在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履行。
股息、红利等收益被冻结后,股权所在公司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的,不影响人民法院要求股权所在公司支付该收益。


律师解读:股权的财产意义,最重要的就是分红权,当股权已经被冻结时,分红必须通知人民法院,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否则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价被冻结股权,经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已知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是应当在能够控制变价款的情况下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给了被执行人自行变卖股权的机会。

第十一条 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程序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并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
确定参考价需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调取,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股权所在公司以及控制相关材料的其他主体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为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股权所在公司进行审计。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股权处置过程中定价的原则。

第十二条 委托评估被执行人的股权,评估机构因缺少评估所需完整材料无法进行评估或者认为影响评估结果,被执行人未能提供且人民法院无法调取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并告知当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但是股权所在公司经营严重异常,股权明显没有价值的除外。
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起拍价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预交的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
依据处置参考价并结合具体情况计算,拍卖被冻结股权所得价款可能明显高于债权额及执行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相应部分的股权进行拍卖。对相应部分的股权拍卖严重减损被冻结股权价值的,经被执行人书面申请,也可以对超出部分的被冻结股权一并拍卖。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由请求不得强制拍卖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或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二)被执行人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
(四)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
人民法院对具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股权进行拍卖时,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载明被执行人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等信息。股权处置后,相关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律师解读:有限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股份公司兼具人合、资合。为了规避公司成立后关于部分股东个人债务影响公司发展和运营的情况发生,在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规定了自行转让的限制,但是不能因此排除人民法院的冻结和执行。认缴出资问题更加不是冻结和执行的障碍。

第十五条 股权变更应当由相关部门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载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或者条件。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就竞买资格或者条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批准手续。买受人取得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书;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取得批准手续的,应当重新对股权进行拍卖。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买受人明知不符合竞买资格或者条件依然参加竞买,且在成交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取得相关部门股权变更批准手续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律师解读:与刚出台的房产执行规定一致,作为竞买人与执行申请人fu'you 具有资格的审查义务。

第十六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股权,因股权所在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增资或者减资导致被执行人实际持股比例降低或者升高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交付股权的出资额的,按照该出资额交付股权;
(二)生效法律文书仅明确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权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该比例所对应出资额占当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交付股权。


第十七条 在审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诉讼请求且其主张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未提出前述诉讼请求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其释明。
生效法律文书仅确认股权属于当事人所有,当事人可以持该生效法律文书自行向股权所在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予受理。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的另一种情形:股东本身申请执行,即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强制执行,切记,诉请必须包含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如诉讼时未诉请,执行时将无法实现。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营利法人享有的投资权益强制执行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主要文书参考样式×××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本院(××××)……执……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对下列情况进行公示:冻结被执行人×××(证件种类、号码:……)持有×××……(股权的数额),冻结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在你局职权范围内,不得为被冻结股权办理      等有碍执行的事项(根据不同的公司类型、冻结需求,载明具体的协助执行事项)。××××年××月××日(院印)经办人员:×××联系电话:…×××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人民法院:

你院(××××)……执……号执行裁定书、(××××)……执……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悉,我局处理结果如下:

已于××××年××月××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你院冻结股权的情况进行公示,并将在我局职权范围内按照你院要求履行相关协助执行义务。


××××年××月××日


(公章)


经办人员:×××

联系电话:……


以上就是今天为大家解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阶段是生效判决的落地阶段,也是各方当事人实体权益是否能实现的关键阶段,近两年执行异议案件频发,执行代理已经不是简单的“跑腿”工作,因为涉及到物权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及众多程序法律规定,很多执行案件已经变成了错综复杂的综合法律问题,需要专业的律师团队参与其中。

       本律师团队也将在今后的诉讼代理过程中进一步考虑怎么样的诉请设计能更好的实现强制强制执行的问题;将投入一定的精力专研执行阶段的法律问题和实践问题;将持续关于执行阶段的法律问题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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