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提供银行卡构成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史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8
浏览量:315

本律师近期办理了很多为上游犯罪提供银行卡的案件,令人奇怪的是,有的案件是以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立案,有的案件则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甚至还有些案件公安机关先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又将罪名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起诉,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到底该如何分析理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律师在该类案件中该如何进行无罪罪轻辩护呢?本律师在本文中做一简要分析。


一、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相关规定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两个罪名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不管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有一个共同的情节就是为上游提供银行卡账号,进行资金结算。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该行为到底是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呢?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如何认定这两个罪名,本律师通过总结发现一个通用的基本原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上游犯罪进行过程中(未遂)的一种帮助行为,运用到资金结算服务专门针对的是犯罪过程中的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对上游犯罪完成(既遂)之后的一种帮助行为,运用到资金结算服务专门针对的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如果上游犯罪已经完成,则可能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帮信罪。具体如下:


1、如果只是提供银行卡账号,没有提供其他服务,上游的犯罪分子使用提供的银行卡进行自己收取、转账等资金结算,该行为并不会构成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一种掩饰、隐瞒,应该只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如果除了提供银行卡账号之外,当上游犯罪分子犯罪成功,有赃款进入到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后,行为人在明知该笔款项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上游犯罪分子的安排和指示,对该部分赃款进行转账、取现或其他转移行为,该行为就同时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个罪名,完全可以择一重罪处罚,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重视,就是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银行卡账号,也进行了转账取现等帮助服务,这个时候还需要考察犯罪嫌疑人对其转账、取现帮助服务的主观认识,若犯罪嫌疑人虽然进行了转账、取现等行为,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钱款的性质不明知,不知道该部分钱款属于赃款赃物,在这种主观状态下所做的资金结算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最多只能认定他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最高刑只有三年,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最高刑为七年,两者量刑相差较大,因此,准确认定罪名对犯罪嫌疑来人来说非常重要,辩护律师在面对这种案件时,也要特别慎重,努力寻找案件的关键因素,争取将案件最终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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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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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史晓东
  • 执业律所:
    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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