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聪律师亲办案例
创业者应当了解的合同类型——特许经营合同
来源:叶聪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8
浏览量:247

    近年来,特许经营类销售模式在涉及餐饮业、零售业、其他商业服务业、民生服务、教育培训等多个领域蓬勃发展。截至2020年3月30日,在全国已发生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上海、北京、广东、浙江、山东的纠纷案件数量为全国各省级行政区纠纷案件数量的前五位。本文拟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以让大家对此类合同有一个基本认识,在实际操作中规避一定的法律和商业风险。

一、定义

特许经营是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法律对于“特许经营”的规定,“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才具备特许人的资格。这是近年来新兴的商业经营模式,也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

二、案由

有一些特许经营合同名称并不是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合同名称会出现如销售代理合同、授权经销合同、加盟合作协议、城市或区域合伙人等等。对案涉合同是否是特许经营合同,有时候是案件的争议焦点。譬如之前遇到北京某法院会主动让原告明确案由,因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它与其他合同纠纷的管辖、适用法律、合同解除条件等都有很大区别,不同的案由会直接影响案件结果。

三、管辖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属于知识产权纠纷项下的下级案由,因此特许经营合同和知识产权案件一样,适用专属管辖,由知识产权庭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合同纠纷产生后,首先确定该合同的性质是否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然后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管辖来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四、此类案件的几个问题

1、特许人和合同效力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该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都不能作为特许人。但被特许人没有限制,可以是自然人。如果被特许人发现特许人不是企业,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2、“两店一年”和“特许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实践中,被特许人常常会以特许人不满足“两店一年”或“特许备案”条款的要求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署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由于“两店一年”条款及“特许备案”条款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了上述规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上述诉讼请求也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3、 合同撤销问题

一般特许人在招商过程中会有不同程度的夸大宣传,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存在信息不对称,造成被特许人对项目收益会有过高的期待。有案例中被特许人以特许人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被特许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构成欺诈的证据不足,最终驳回原告起诉。故以这个理由请求撤销合同会有较大风险。

4、冷静期和被特许人单方解除权条款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也被称为“冷静期”条款。

司法实践中关于“冷静期”条款的“一定期限”的认定具有较为严格的标准,人民法院通常会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被特许人是否已经从事特许经营并使用了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和信息等综合因素来考虑是否支持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如果被特许人已经利用特许经营信息实际开设了加盟店,开展了一段时间的经营,但因为经济效益不好要求解除合同,就有不被支持的风险。另外,很多特许经营合同不会约定冷静期,但被特许人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冷静期单方解除权。

“冷静期”的合理期限如何确定,是三个月还是更长,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大多数情况是被特许人签订合同支付加盟费后就后悔了,多次催索未果,时间很长后才起诉,错过了最佳的解除时间点。


综上,律师建议:创业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不要盲目轻信特许人的宣传,要有独立的判断和风险意识,慎重考虑项目可行性和经营风险。如果被特许人已经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一旦后悔,切忌拖延时间,应当尽快咨询律师,把握“冷静期”单方解除权。



相关法律法规意见: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5月1日)、

2.《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以上内容由叶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叶聪律师咨询。
叶聪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24好评数60
  • 服务态度好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学院路1128号玖璋府29号楼8层
188-1526-5515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叶聪
  • 执业律所:
    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10*********91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台州
  • 咨询电话:
    188-1526-5515
  • 地  址: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学院路1128号玖璋府29号楼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