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连强律师
柳连强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建筑工程 损害赔偿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83-6580-1465

接听时间:07:00:00-22: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聊城律师 > 东昌府区律师 > 柳连强律师 > 律师文集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是否有权取得补偿或赔偿?

作者:柳连强  更新时间 : 2021-12-28  浏览量:567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或建造农村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权取得国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以购买、建造等形式取得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无权取得国家赔偿。

以上内容由柳连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柳连强律师咨询。

柳连强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建筑工程 损害赔偿

手  机:183-6580-1465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7:00:00-2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