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是否有权取得补偿或赔偿?
作者:柳连强 更新时间 : 2021-12-28 浏览量:567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或建造农村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权取得国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以购买、建造等形式取得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无权取得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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