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颖律师亲办案例
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信息公开,要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宋颖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4
浏览量:995

行政机关受理信息公开的申请,首先需要判断信息公开是否符合公开的要求,如果不符合的话,是可以不进行信息公开的,并不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所以行政相关人需要对信息公开的合法性进行了解。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正、补充。

因此,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或者不易查找的信息,行政机关往往要求申请人予以更正或补充。对于征地批文等方面的公开申请,如果申请人只能提供地理位置等笼统性信息,而没有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指向,则往往不能获得有关信息。因此,为了尽快获得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当尽可能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批准项目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机关等有助于明确该政府信息的提示,以利于行政机关查找到相关信息并尽快公开。

如果是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由宋颖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宋颖律师咨询。
宋颖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6499好评数9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颖
  • 执业律所:
    北京京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41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