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区分所有权的情况下,各业主对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公用设施及其场地只享有共同管理权,但这种份额并不具体划分,难以由本人直接行使,而应授予业主委员会行使。为物业管理服务的需要,业主委员会可以授予物业公司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公用设施及其场地的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必须基于以物业管理服务为目的。否则,物业公司应停止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业主所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