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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未告知家属,要承担什么后果?
来源:宋颖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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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这个是总所周知的,但公安机关是否在施行强制措施后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就很多人不知道的,通常来说是需要告知当事人家属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由此可知,如果公安机关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后不当场告知或及时告知家属的话,属于程序上的违规,当事人家属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维权,由于可能涉及其他情况,建议可以事前咨询一下限制人身自由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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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颖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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