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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上的合规激励机制
来源:陈畅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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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对世界范围内主要合规立法文本的考察,可以将刑事法上的合规激励机制类型化为如下四种。

       第一,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或责任阻却事由的刑事合规。违法阻却事由或者责任阻却事由是新旧过失论对企业合规在企业责任认定上的不同认识,两者最终都达到了出罪的效果。英国2010年贿赂罪法案第7条规定的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是这个类型的代表。如果依照这个标准进一步探索不难发现,我国刑法中每一个单位犯罪条款都是这一类型的刑事合规的制度载体。客观上保障了单位财会合规计划的有效执行。反过来说,如果单位财会合规计划完善,即便个别工作人员实施了隐匿、销毁行为,也可以排除单位的责任。

       第二,作为量刑激励方式的刑事合规。美国主流的法人犯罪归责模式是代位责任,这一点在《联邦量刑指南》以及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的系列判决中都有体现。代位责任带来的结果是,公司承担了严格责任。也就是说,企业合规无论如何都不能排除责任,而只能减轻责任。

       第三,作为起诉激励方式的刑事合规。这种制度类型发源于美国,并且大有形成全球浪潮的趋势。上文提到,美国的代位责任模式下,合规只能减轻企业责任。然而,对企业来讲,定罪本身就具有毁灭性,其追求的是除罪化效果,而不是减轻责任。实践表明,代位责任存在合规激励不足的问题,从而导致企业仅具有实施次优合规计划的动力。为了弥补实体法上合规激励不足,程序法上的补充性激励机制就产生了,即将企业合规与起诉建立联系:如果企业有良好的合规计划,或者承诺建立、完善合规计划,就可以对其暂缓起诉或者不起诉。目前,英国、法国、新加坡等国已经将企业暂缓起诉或不起诉制度引入了本国法律系统。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相关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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