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贤律师亲办案例
加盟者全面学习后开店经营又仲裁解约退费被驳回
来源:孙立贤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4
浏览量:138

加盟者全面学习后开店经营,又仲裁解约退费被驳回!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来被申请人处考察鲜花糕点项目,后当日与被申请人签署《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经营资源许可使用授权书》,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105800元的合作费用。

合同签署之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提供了为期26天的专项技术及运营培训,同时为申请人提供了选址和店铺评估服务,店铺确定之后为其配送了开店所需的经营设备和物料;申请人也在选定的店铺位置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开设了线下店铺和美团线上店铺,且处于在营状态。后申请人通过向被申请人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用,被申请人拒绝了其解约退费请求。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全部加盟合作费用并支付占有期间的利息。

被申请人答辩意见为:双方签约之前已经就合作项目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了解,不存在未如实信息披露的情形,同时涉案合同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合同已经全面履行,申请人也已经全面掌握被申请人的经营资源并用于经营活动,故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其冷静期的权利已经丧失;其次被申请人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其解除合同的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人在全面掌握经营资源的情况下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声称未接受被申请人的任何服务、声称未使用被申请人的经营资源,且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可以证实申请人利用学习的经营资源开设线上和线下店铺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故申请人的不诚信行为不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维护司法公平和公正,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证据认定: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协议》及《经营资源许可使用授权书》用于证实双方合同性质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同时提交了律师函及函件邮寄信息记录用于证实申请人在签约不久便向被申请人发送律师函告知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用的事实。

被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申请人签约之后在被申请人接受了全面的技术培训和运营学习,已经全面掌握被申请人的经营资源,并用学习掌握的经营资源开设线下和线上店铺从事经营活动,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申请人不再享有冷静期的权利;同时被申请人在签约之前已经向申请人全面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误导签约的情形。

被申请人针对自己的答辩和对申请人的质证提交如下证据:《信息告知书》证实被申请人签约之前已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实;《经营资源许可使用授权书》证实已经将涉案经营资源授权申请人的事实;《特许经营资源手册领取申请书》及全部的培训记录和选址服务记录等证实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提供了全部技术和运营管理方面的培训,申请人全面掌握其经营资源的事实;营业执照信息查询、美团店铺截屏及录屏视频证实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学习后掌握了全部的经营资源并开店经营至今的事实。

仲裁委认定及裁决:

双方签署的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性质,且合同签署之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接受了为期26天的专项培训并接受了选址和店铺评估服务,并收到了被申请人提供的开店设备物料,后注册店铺从事经营活动至今的事实。因此申请人不再享有冷静期的权利,同时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没有如实信息披露误导签约,因此被申请人已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合同违约或其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故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律师意见:以往办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大部分都是加盟企业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而本案却是例外,申请人签约之后全面学习掌握了被申请人的经营资源并用于开店经营活动,后以冷静期的权利要求解除合同退费,仲裁委综合审查了全案证据材料,认定申请人掌握全部经营资源并开店的事实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的不诚信的行为,尽到了公平公正确保司法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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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孙立贤
  • 执业律所: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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