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莹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审查股权转让法律风险?
来源:郑晓莹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3
浏览量:834
  • 股权转让共性法律风险

一、股权转让协议方面的风险

(一)形式不规范

1、未订立书面股权转让协议。(如口头协议;未单独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仅在股东会决议中包含了股权转让内容)

2、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瑕疵。(协议一方未签字、代办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无委托授权书)

3、就同一股权转让签订数份内容相异的协议。

(二)内容不规范

1、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不明(遗漏数额,支付方式与时间,变更登记办理时间,违约责任)。

2、混淆转让主体,将目标公司列为股权转让方。一般情况目标公司作为转让主体的合同违反《民法典》,应属无效。

例外:但也存在判决依据收款方为公司股东认定其为标的公司股东。


二、股权本身的风险

(一)标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应协商一致且共同在转让合同上签字。

法院原则上认定股权转让不因未经配偶同意而无效。但离婚诉讼期间,低价转让因构成恶意转移财产而无效,必要时,可事先征询未登记配偶方意见并取得书面同意。


(二)标的股权已设立质押等权利负担。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出质等不会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三)转让方出资瑕疵。受让方对标的股权审查不足

1、无权要求转让股东补足出资。

股东出资与股权转让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股东出资义务的履约对象为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受让方以自身名义要求转让方补足出资存在障碍,而且还存在被公司债权人另案诉讼承担补足出资连带责任的风险。

2、出资瑕疵原则上不能作为减少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正当理由。

股东是否履行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义务,并不影响其与他人之间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受让方仍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3、自力救济可能构成违约。

实践中,受让方发现转让方出资瑕疵,往往以扣留部分股权转让款的方式进行补救,但此类行为通常被判决认定构成迟延履行,反而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方面的风险

(一)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书面通知+股东过半数同意。同等条件下,内部股东享有有限购买权。

(二)书面通知义务标准分歧:书面内容包含拟受让的信息、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等,不仅限于对价的数额,也应包括清偿特定主体债务、一并转让未分配利润等特殊条件。

(三)其他股东收到通知后,对股权转让行为提出正当异议且在处理过程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仍然存在。


四、隐名持股方面的风险

(一)隐名股东直接以自己名义转让股权,前提需要显名化(过半数股东同意)

(二)名义股东未经授权转让代持股权,按照善意取得制度。

(三)以股权转让形式实现隐名持股,协议转让后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人代受让人持有,存在一股二卖的风险。


五、审批与限制方面的风险

(一)目标公司性质与股权转让

如国有产权、三资企业股权转让需要审批、备案、交易场所限制等特殊要求,这些会影响协议效力与履行。


(二)特定经营范围与股权转让

如公司经营是否涉及特许经营。如典当行转让股权,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无权申请变更登记。

  • 特定类型股权转让风险 

一、纯粹财产移转股权转让的风险点

(一)转让方未尽告知义务(如公司资产负债、经营情况、隐形诉讼、对外债务等基本信息的义务)


(二)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混同

 1、主体不同。资产转让的主体为公司,股权转让的主体为公司股东。

 2、法律效果不同。资产转让为财产权利的移转,而股权转让为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的整体继受。实践中,存在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概念混淆的现象。


(三)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障碍

1、合作事项约定不明。受让方进入目标公司如何参与管理约定不明。

2、合作事项未征询公司其他股东意见。


二、股东因矛盾退出股权转让的风险点

(一)退出形式不规范

     1、内部股东约定签订欠条,约定一方退出,该款未明确是借款或股权转让款。

     2、矛盾方与目标公司签订退资协议,约定收回投资,类似于减资,但无法定减资程序。

     3、股东间签订零对价股权转让协议,且约定转让方对目标公司的投资款转化为债权。


(二)退出事项约定不明

        双方前期矛盾导致材料转移、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成为协议履行难点。


(三)风险提示退股后目标公司性质变化未予以重视导致协议的履行可能违反法律进而在效力上产生疑问。

        两个目标公司均只有A\B股东,其中A公司退出,将违背公司法58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资本引入股权转让的风险点

(一)入股形式不清。

混淆股权受让和认缴增资

     1、主体不同:认缴增资主体为出资方与目标公司

     2、程序不同:增资需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履行法定增资程序。有限公司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需要?

     3、法律责任:股权受让未付款项按照违约责任;增资未付款项按照出资不实。


(二)股权转让未考量增资引起的股权稀释

         受让方在股权实质转让前增资导致转让方股权稀释,应以稀释后的转让方的实际股权份额办理变更登记。


(三)股权回购设置有待完善

         股权回购加固定收益条款,排除股权转让的投资风险属性。


(四)公司为股东就股权转让行为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

         股权转让担保设置中,双方均负有义务审查公司担保的程序以及内容的限制,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四、规范股权转让行为的建议

(一)转让方应注重交易信息沟通披露

(二)受让方应完善股权交易前期尽职调查

    1、阅看标的公司年报、章程,要求转让方提供标的公司审计材料等途径,全面了解标的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情况、股权架构、资产与负债、收购与被收购事宜、标的股权出资等影响股权交易的因素,核实转让方陈述的真实性。

     2、寻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产权评估机构等相关专业机构的辅助,完善前期股权价值评估。

     3、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列明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等基本情况。


(三)以股权转让目的为出发点,合理设置股权转让条款

     1、明确资产转让部分与股权转让部分的差异。

     2、股东矛盾退出场合,选取规范的退出形式,避免与公司减资程序混淆,即时履行公司证照、财务账册等资料的移交,无法即时履行的,明确移交时间,并与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相挂钩,建议在协议中明确自一方退出标的公司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3、以资本引入为目的的场合,注重借款、出资与股权转让的概念区分,明确股权回购条件及时间,合理设置担保条款。


(四)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内部治理规范。

以上内容由郑晓莹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郑晓莹律师咨询。
郑晓莹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22好评数1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903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晓莹
  • 执业律所:
    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68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9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