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买受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可以结合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对案涉房屋各自享有的权利性质,以及案涉房屋的属性、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1.界定责任财产范围。在责任财产范围内,可执行特定财产,责任财产之外的财产,不得执行。买房人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该房屋已脱离出卖人责任财产范围,其无权用该房屋偿债,其债权人亦不能要求程某以该房屋偿债。
2.明确物权期待权与债权的保护顺位。买受人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获得了一定的对外公示效力,虽不及物权登记效力,其物权期待权已超过出卖人的债权人享有的普通金钱债权,应优先保护。
3.保障居住与生存权益。买受人购房用于自住,房屋对买受人具有居住保障功能,具有一定的生存利益,相对于出卖人债权人享有的普通金钱债权,买受人的居住、生存权益有优先保护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