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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未过户就被法院查封,房屋应该归谁所有?
来源:杨晓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3
浏览量:93

动产买受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可以结合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对案涉房屋各自享有的权利性质,以及案涉房屋的属性、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1.界定责任财产范围。在责任财产范围内,可执行特定财产,责任财产之外的财产,不得执行。买房人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该房屋已脱离出卖人责任财产范围,其无权用该房屋偿债,其债权人亦不能要求程某以该房屋偿债。

2.明确物权期待权与债权的保护顺位。买受人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获得了一定的对外公示效力,虽不及物权登记效力,其物权期待权已超过出卖人的债权人享有的普通金钱债权,应优先保护。

3.保障居住与生存权益。买受人购房用于自住,房屋对买受人具有居住保障功能,具有一定的生存利益,相对于出卖人债权人享有的普通金钱债权,买受人的居住、生存权益有优先保护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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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晓伟
  • 执业律所: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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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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