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雄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获缓刑辩护词
来源:杨国雄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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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无异议,但是,作为被害人周某某,直接激化了双方矛盾并引发打架,本身具有重大过错。

首先,因为李某某向周某某同行的一个男子冲了一句老子,周某某就不依不饶,指着李某某的鼻子质问李某某给哪个冲老子,有威胁的意思,还想动手打架。本来原本只是李某某和另一名男子发生口角,周某某却逞强好胜,将矛盾转移至李某某和周某某,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并引发了双方第一次在宾馆发生肢体冲突。

其次,在第一次肢体冲突被人拉开,李某某跑到宾馆楼下,虽然李某某在跑的过程中喊周某某到楼下解决,但是,周某某同样“穷追不舍”、“步步紧逼”,追至一楼,根据李某某的供述和证人甲某、乙某的证言,周某某到楼下后,扬言要李某某死,气势非常强,更加激发了双方的矛盾,导致双方第二次发生冲突,在冲突中,周某某被打伤。李某某在供述中国多次提到,双方在宾馆中争吵时,李某某都说不要再宾馆闹事,要解决出去解决,并在第一次冲突结束后跑到宾馆外面,只要周某某不追出宾馆,双方就不可能发生第二次肢体冲突,周某某也不会受伤。

最后,此次打架,双方形成互殴,李某某也被周某某打到,打架永远没有输赢,本案中,双方均不存在防卫意图,无非打伤的住院,“打赢”的坐在被告席接受审判,接受刑事处罚,换个角度,若打架过程中,李某某被打伤,双方今天在法庭上的角色也可能互换。

因此,从打架的起因、矛盾的激化再到打架积极性来看,周某某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二、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鉴于公诉机关已认可,不再赘述。

三、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好。

四、量刑建议:鉴于李某某具有的从轻情节,其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刑事方面,自愿认罪认罚,民事方面,自愿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在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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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国雄
  • 执业律所:
    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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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0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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