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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的礼物和转账,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作者:魏涛  更新时间 : 2021-12-21  浏览量:173

恋爱中男女互赠的财物属于什么性质?

分手后能否要回?


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基于习俗给付彩礼


如果给付款项的性质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则属于彩礼即婚约财产的一种。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给付彩礼一方可以要求主张返还。


在确定具有返还彩礼的情形后,应返还多少彩礼,需要从男女双方是否同居生活、双方在解除关系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的大小、婚姻财产数额及给付彩礼家庭的经济状况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二、赠送贵重物品


恋爱期间有时也会出现一些大额赠与,如高档手表、贵重项链、名贵汽车等,这些通常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内容,在赠与对方之后是否追回,则要根据赠与人赠与贵重物品当时的目的进行界定。



如果赠与一方贵重物品不是为了结婚,只是为了讨得对方的欢心,这种赠与属于一般赠与,一旦转移财产就无法要回。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法律上称为“附条件赠与”。


如果男女双方最后分手,赠与财产所附带的前提条件无法实现,基于不当得利,接受财物的一方应当将受赠的贵重财物予以返还。但是实践中面对此类案件时必须根据双方实际经济情况酌情处理,防止因无力返还财物造成买卖婚姻。


三、恋爱期间的消费性赠与


消费性赠与是指赠与一方赠与接受一方财物让其消费,属于一般性的赠与。


在恋爱期间,消费性赠与的情形非常普遍,比如一方为另一方支付吃饭、住宿、娱乐、旅游、医疗等等费用。在消费性赠与中,由于消费的现金已经不存在,并且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并非实物,所以一旦恋爱关系终结,消费性赠与无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无论赠与数额是否巨大,赠与一方都不能向受赠一方主张返还。


四、恋爱期间的红包、转账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情感,双方常常通过发红包、转账的方式来表达爱意。在实践中通常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确定红包及转账的性质。


第一,一方给另一方的红包、转账如果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给的,比如在情人节、七夕节、妇女节,给付对方“520”、“1314”等具有表达爱慕意义的特殊金额,应当认定为是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第二,如果不是在特殊时间不以特殊数字形式,但却在红包上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之类的,应当认为这系男女恋爱期间的一种表达爱意的物质形式,将这些红包、转账认定为赠与比较妥当;


第三,如果既不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也未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之类的钱款往来,那么就不排除是恋爱期间基于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


第四,若红包、转账所涉资金数额较大,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的因素,应当考虑到这样的资金往来有可能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在男女终止恋爱后,由于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接受钱款的一方应当返还其接受的大额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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