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与雷*等
保险合同纠纷案概况
2009年10月25日雇主刘*承运一批波型钢板,由刘*驾驶闽H79513(闽H826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雇主刘*跟车随行。车辆从浦城县往建瓯市方向行驶,行经国道205线1986KM处,在避让行人采取制动过程,车上货物向前移动挤压主车驾驶室,造成驾驶室上乘员刘*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建阳市交警大队认定刘*负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刘*的继承人雷*等5人以刘*系闽H8269 挂车的第三者为由向建瓯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损失18万余元。*公司的代理人吴积仁律师认为,挂车和主车连接使用时是紧密联在一起的,视为一体,发生交通事故时视为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明确约定:“挂车和主车投保后视为一体…”;刘*是主、挂车所有人,不属于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主、挂车属同一车主,又是同一保险公司承保的,主、挂车不能互为第三者,雷*等5人认为可按互为三者处理没有法律依据。最后建瓯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因挂车作为一种无动力的机动车辆,没有独立的 驾驶员,在非与主车(牵引车)连接状态下无法正常行驶,主挂车连接使用并发生事故的,主挂车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承担责任。就讼争事故而言,是由于主车采取制 动产生的事故,挂车没有动力,根本不存在挂车主动撞主车的加害可能,挂车在非连接状态下不存在交通事故风险,只有当挂车和主车连接状态下,才形成交通事故风险。依法驳回雷*等5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