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达聪律师亲办案例
程序瑕疵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来源:邓达聪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9
浏览量:338

一、案例简介:

2019年10月,劳动者在A公司的车间操作机器时,发生事故受伤。2020年6月1日,A公司就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6月中旬,劳动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裁决书认定劳动者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病历材料等。人社部门于当日受理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6月19日向A公司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A公司收到前述材料后,未举证劳动者不属于工伤证据,提交了劳动者与A公司劳动纠纷一审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6月28日,人社部门经审查认为需等待司法机关的结论,决定中止该工伤认定,分别将《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送达至劳动者、A公司。2020年8月,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确认劳动者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将一审判决书送至人社部门,2020年10月22日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11月6日、11月11日分别送达至劳动者、A公司。后续A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

2021年4月,A公司以人社部门未向其送达认定恢复通知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人社部门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人社部门未通知当事人恢复认定程序径行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存在程序瑕疵但并不影响涉案认定工伤决定的定性,驳回A公司起诉;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为保障工伤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工伤救济,不宜以人社部门恢复工伤认定未及时通知A公司的程序瑕疵而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驳回A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人社部门恢复工伤认定程序是否需告知当事人?未告知当事人人社部门即恢复工伤认定程序是否构成程序违法?本案主要答辩思路在于: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5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人社部门不具有审查法院文书是否生效的工作职能。人社部门非劳动纠纷一案的当事人,无法获知该案的具体案件进展,仅能通过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认定。劳动者、A公司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对案件进展最为清楚,特别是A公司在明知其举证责任情况下,A公司在已向法院提交上诉材料,二审法院未出具正式立案通知书时,应承担举证责任,及时向人社部门提交其上诉材料,告知上诉情况。上诉人未及时告知人社部门其上诉情况,未承担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上诉人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属内部工作流程,无须告知当事人即可自行启动。

本案的重点论述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衡平问题。工伤认定与基本民生息息相关,直接影响到劳动者取得医疗补偿、经济补偿费用的时间。本案涉及行政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利益衡量”,应综合结合把握案件的实质以及社会环境、经济状况和价值观念等,通过选择法律和适用,考虑应当置重于哪一方的利益的判断和选择,对涉及权利冲突的协调,应充分体现“法”的公理精神,“审”的公正原则,“判”的公平结果,“利”的平衡保护,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案如果因行政程序存在不构成根本违法的瑕疵而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可能从某种程度上有利于A公司申辩权和救济权的行使,但A公司的申辩权和救济权并不仅仅需要通过工伤恢复认定程序去体现,而是通过整个工伤认定案件中综合判断,同时劳动合同关系认定的案件以及对工伤认定程序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亦已充分保障A公司的申辩权。再者,在本案中人社部门已按照法定程序恢复工伤认定,人社部门未实施法律未规定的书面通知不足以造成严重程序错误。对劳动者而言,她的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实现时间一再因为一味保护上诉人的申辩权利而被延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救济。因此从立法目的、诉讼经济及行政效率,统筹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的角度进行论述,最终争取到维持本案工伤认定的判决结果。


三、法律依据:

(一)《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5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陈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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