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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被违约”?听听律师如何建议
来源:郭翠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1
浏览量:146

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大多采用合同的形式。双方订立合同之初往往本着合作共赢的目的,但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情况的变化,一方出现违约情况是比较常见的。那么,对方违约之后,守约方该如何做,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呢?本篇以常见的买卖合同为例给出一些建议,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提出异议

1、一般异议原则:一方到期迟迟未收到货物或者收货后发现货物质量、数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异议,推荐采用书面形式,便于日后维权。

2、关于异议期限:

未收到货物的,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后及时提出;没有约定交货期限的,在买方提出交货后的合理期限届满后提出。

货物不符合约定的,约定检验期限的在检验期限内提出;未约定检验期限的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自收货后两年内未通知的,视为货物符合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两年为最长的的合理期限,超出此期限再提异议,法院将不会支持(有质量保证期的除外);同时,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若双方约定的检验期过短、不足以发现货物的隐蔽瑕疵的,一般约定的检验期视为外观(数量、型号、规格等)异议期。

二、及时止损

发现对方违约提异议之后,双方合同一般仍然处于有效状态,此时守约方若继续按约定履行付款等义务,存在经营风险;若不按约定履行义务,则自己也存在违约的风险。此时,就可以视情况行使抗辩权,及时合法止损:

1、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合同约定先交货后付款的,卖方未交货,买方可以暂时拒绝付款;卖方应该交付10吨货物结果只交了8吨或者交付的10吨货物中有2吨质量不合格,则买方有权拒绝支付2吨货物对应的价款。相对应的,若合同约定先付款后交货,卖方同样可以行使抗辩权。

2、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约定先交货后付款,合同开始履行之前,买方即通知其出现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抽逃资金等情况,很可能无法支付货款,此时卖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不交货(但要履行通知义务),即使合同约定交货在先,一般也不构成违约行为,避免了交货后不能回收货款的风险。

三、救济措施

如果通过提出异议、行使抗辩权仍然不能解决违约问题的,可能就需要采取一些救济措施了。首选建议双方就违约事宜的补救或者赔偿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这样双方可以继续履行原合同。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能就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了。守约方需要搜集于己有利的证据材料,根据对方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序,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同时,不管是否解除合同,守约方一般都有权利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只要存在损失,守约方就有权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守约方还有权请求法院调高,不一定就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来判。

合同能完整顺利地履行固然是双方都希望看到的,可一旦对方出现违约行为,建议守约方积极提异议、止损失、争取协商解决,如采取诉讼手段,法院是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酌情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具体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在此不做过多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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