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龙律师亲办案例
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儿女名下房屋归谁?
来源:陈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7
浏览量:1590

导读

       很多情况下,由于父母子女的特殊身份关系,父母出资购房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直接登记在自己名下,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子女的名下。那么这类案件,父母一方作为房屋的出资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案例简介

     李父与李某仁系父女关系,李某仁与张某强系夫妻关系。 2014年1月,李父因没有北京市购房资格,为了能够在北京市顺利购买房屋,特向其女李某仁转账共计420万元用于购买北京市1号房屋(以下简称1号房屋),其中2014年1月2日向李某仁转账5万元,2014年1月3日向李某仁转账90万元,2014年1月15日向李某仁转账325万元,共计420万元。在李父向李某仁转账的420万元中,167万元是李父的朋友王五借给李父,用于李父购买房屋。 2018年,李某仁告知李父,将要把1号房屋出卖,出卖后将420万元购房款返还给李父,但李某仁在房屋顺利出卖后并未将420万元返还给李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李某仁、张某强将420万元返还给李父。

被告辩称 
       李父是李某仁的父亲,李父在李某仁结婚时没有给与任何的补偿,所以李父与李母夫妻决定给李某仁420万元作为结婚的补偿,是赠与的性质,与李某仁的住房无任何关系,李某仁买房是在2013年12月份,房屋购买款项与李父无关,李母已经于2015年9月2日去世,所以  根本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房屋的占有使用居住、支付的供暖水电物业费、装修费都是李某仁、张某强支付的。 在李父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时候求助李某仁、张某强借钱偿还借款,当时李某仁没有那么多钱,所以用房屋抵押268万元银行贷款,来替李父偿还钱款,所以李父所述与事实不符,要求驳回李父的诉讼请求。 

法院处理

       李父主张借李某仁之名买房,提交其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向李某仁转款420万元,李某仁、张某强认可转款事实,认为系李父、李母夫妇二人的赠与行为;李父老乡、朋友王五作为李父方证人出庭作证,证明2014年1月李父买房向其借款167万元,李某仁、张某强对此的质证意见是李父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中,李父与王五有相互转账,有商业往来,有利害关系,且李父有存款,应不存在借款,故对王五证言不予认可。    

       李某仁、张某强提交2013年12月30日,李某仁付给卖房人定金4000元的收据,以证明买房是在李父、李母夫妇赠与之前,与借名买房无关,李父对此的质证意见是买房定金至少几十万元,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李母哥哥、妹妹作为李某仁、张某强方证人出庭,证明李母生前曾表示过李某仁出嫁时父母没表示,决定赠与李某仁500万元作为补偿,李父对此的质证意见是,存在亲属关系,且两个证人在表示时间上不一致,故对两个证人证言均不予认可;李父就借名买房未提交相应证据,且未作合理解释。 

       裁判结果 

驳回李父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420万元的出资,是李父主张的借名买房,还是李某仁、张某强主张的李父、李母夫妇的赠与。 
      首先,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其次,房屋一直由李某仁居住使用支配,一直到卖房,再次,李父就借名买房未提交相应证据,且未作合理解释,上述情况下,李父主张借名买房的事实难以成立,相反,李父出资时其妻李母在世,李某仁、张某强主张的“对李某仁结婚的补偿,是赠与的性质”更趋于合理,该出资应视为李父、李母夫妇共同出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李父主张返还420万元购房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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