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必要性原则,是否将心智残疾人交付辅助、选择何人担任辅助人、辅助人的数量、辅助的事务范围(人身照管、医疗救治还是财产管理)、辅助的期间(终身还是定期审查)、辅助的措施(照管人有同意权还是代理权)等,都应以最少损害被辅助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标准。这一原则实则是对完全监护的否定。补充性原则是指辅助的适用是处于次要地位的,优先适用的是本人设置的民事安排或者民事协议。在本人处于心智残障或者暂时失去能力时,如果本人有亲朋好友的事实协助,或者本人已经选任了任意辅助人且辅助的效果与辅助人相同,则法院须尊重残疾人的决定,不得强行为其设定辅助。补充性原则反衬了协助决定的主要和优先适用地位,而辅助成为最后适用措施。
德国1992年对监护法和成年人保佐法的修订,乃成年监护的第一轮改革,其重点是废除完全监护,推广适用有限监护和辅助。但因其保留了有限监护,因而仍属于替代决定,被认为改革不彻底。因此,1998年后的几次频繁改革都可归于第二轮改革,因其重点都是逐步缩小替代决定的适用,推广协助决定的适用,并继续完善协助决定的立法与实践。该判决是德国2009年预先指示法生效后首个确认作为协助决定措施之一的预先指示的法律效力的判决。德国的立法例也影响了瑞士2012年的改革与奥地利2016年的改革。三个国家的方向一致,基本路径类似:废除无行为能力制度;无行为能力和辅助(照管)切割;本人即使处在辅助下仍保有行为能力;协助决定措施的优先适用;辅助仅作为最后手段;协助决定措施如预先授权(代理权)和医疗预先指示逐步完善,并强调无论在协助还是辅助中都以尊重本人的意愿优先。可以看出,上述诸国的修订均瞄准“推定有行为能力、优先适用协助、尊重本人意愿”为目标的协助决定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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