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莹律师亲办案例
技术型公司如何应对知识产权涉诉风险?
来源:郑晓莹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5
浏览量:264

在经营过程中,公司经常会收到来自其他不同公司的发来的律师函、法务函、法院传票等知识产权维权函件,常见的有涉及软件公司、图库公司、字库公司等著作权的,也有涉及专利、商标等事项的。

公司管理者收到这种律师函、开庭传票后一般都比较手足无措,被控侵权的行为人应该如何应对呢?

  • 如何应对收到的律师函?

一、初步核实函件的真实性

1、核查发函主体;

主体上:核实发函主体是否真实存在、律师函的落款签章是否真实,还要在当地司法局官网查询发函律师事务所以及签字律师是否真实存在。

2、核查函件涉及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及权利内容;

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可分情况进行核实: 

① 针对主张专利侵权的函件,‍‍需核实对方主张的专利侵权产品是否是本企业所生产、销售,‍‍或者相关技术是否由本企业运用或实施。

② 针对有关著作权侵权的函件,需要查明对方指控本企业侵犯其作品著作权的具体使用场景和使用行为是否真实的存在。

比如,对方指控在公司公众号发表的文章中使用了对方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的,则应核实是否实际使用该图片。

③ 针对商标侵权的函件,‍需要核实本企业是否有真实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该标识的行为。‍‍

如果经内部核实发现根本不存在对方函件中声称的行为,则企业可以对函件不予理会。

如果经内部核实确实存在函件中指控的行为,则应再继续核实:公司是否实际取得了相应的授权。

二、了解对方真实意图

与发函方接触并了解其真实意图,发函方可能只是了解到初步的侵权线索就进行发函警告,有可能是抱着双方沟通调解的目的进行的试探,受函企业可通过法务部部门等路径主动与发函方联系并进行初步沟通,了解对方的真实意图并可尝试寻求商业和解。

三、公司内部应对策略

对律师函内容进行初步判断后,如果确认公司内部不涉及侵权行为,公司方也可以向发函公司,发送律师函,明确自己不涉及侵权行为,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对发函公司进行维权的手段。

如果在初步判断本次侵权行为确有发生,对方的权利也处于有效、稳定的状态时,企业应当尽快启动内部处理。

内部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

暂停相应的生产、经营、宣传活动,及时删除相关链接、下架相关产品、卸载相关软件,有实物的,还应对实物进行才拆除、收回、销毁等处理,避免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

同时,建议企业根据侵权事实及商业需求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应对策略属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范畴,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处理,在此不再赘述。

当然,除了对律师函“置之不理”外,企业在处理过程中难免会与发函方进行接触,甚至需要进行书面回函。

四、与发函方沟通注意要点

1、了解发函方真实意图;

发函方的目的并不相同,因此需要尽可能去了解其真实意图,判断对方到底掌握了多少证据,有无商业和解的可能等。

2、统一对外沟通窗口;

企业第一时间接收到律师函的可能并非法务部门,而是业务部门,有可能是具体某项业务的经办人员,也有可能是部门负责人。

但无论是谁,都不能贸然对对方进行回复,而是应该在进行完上述初步分析判断后,由公司安排具体的法律专业人员,按既定的统一口径,与发函方进行接触、沟通、回复。

3、沟通过程中,积极收集抗辩的相关证据材料;

由于一两页的律师函可透露的信息不多,而且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也可能存在各种障碍。

因此,充分利用与对方沟通的渠道收集相关信息甚至是抗辩证据,也是此类问题常用的处理策略。

五、公司考虑是否“反击”

公司在收到关于侵权的律师函或法律函后,如通过自查认为侵权可能性较低甚至不存在,还可以视情况而采取一种积极主动的反制措施——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

  • 如何面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一、审查案卷材料

随传票送达材料的有原告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证据包括专利证书、缴费凭证、侵权证据、获利(或损失)计算依据等等,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 起诉状的审查

起诉状清楚的表达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本诉的原因,通过起诉状可以了解原告如何获得专利权、如何发现侵权行为,以及希望如何解决,如果侵权行为属实,原告提起的赔偿金额在被告的承受范围内,被告就可以尝试积极和原告联系寻求和解,免于对簿公堂。

2 、专利效力的审查

从原告提交的专利证书和缴费凭证可以确定专利的类型,是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以及专利年费是否在正常缴纳,专利效力是否存在瑕疵,如果认为专利稳定性本身不高,可以考虑申请专利无效或者在诉讼中提出现有技术抗辩。

3、侵权证据的审查

侵权证据的审查关键在于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发生时间和侵权主体是否与本案有真实的关联,只有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才对侵权案件有权管辖,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通过对侵权证据的审查,发现原告提起诉讼的法院、时间、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对应提出管辖异议、诉讼时效抗辩和被告主体不适格抗辩。

此外,专利侵权比对的素材也来自侵权证据,被告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尽快自行组织开展侵权比对工作,分析是否存在不侵权抗辩的空间。

二、考虑是否启动无效程序

无论是诉讼程序还是无效宣告程序都具有较长的审查期,越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就可能越早成功无效涉案专利,或者越早给原告带来压力以促成和解。

根据无效程序的规定,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后,企业还有一个月的补充无效请求和证据时间,因此企业可以先行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在一个月期间内再补充请求理由和证据。

如发现自己的确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且对方专利权也比较稳定的情况可以主动提出和解谈判,争取尽可能以最低的代价达成和解,与此同时,仍需做好应对专利侵权诉讼和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准备,避免和解不成又延误时机,陷入更加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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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晓莹
  • 执业律所:
    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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