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主页
程智华律师程智华律师
181-6279-8105
留言咨询
程智华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具体适用规则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5
浏览量:134

       依传统观点,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权利因第三人表 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而确定。而在第三人为此表示前,当事人得变更或撤销相关合同。至于 “享受利益的意思”,一般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故第三人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也可单独作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然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作出意思表示。学理上认为,这种接受利益的表示也可以默示方式作出,“比如第三人对债务人请求给付或提起给付之诉,或使用债务人所送交之物或让与其请求权时,可认为有享受利益的意思表示”。因此,在 “于某某案”中,若未成年子女高某已经使用该房屋,可理解为其以默示的方式接受了该合同,因此原则上可以排除离婚协议的双方事后变更或撤销该约定。

       对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之当事人撤销或变更的权利的这种限制,在英美法上就曾有所质疑,认为既然合同并无第三人的参与,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再次取消第三人的权利。而第三人由此遭受的信赖损害,或许可以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我们在离婚协议的语境下进一步思考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似乎也不能一味强调子女利益而无视夫妻双方的利益。如果夫妻双方事后反悔,有其他保障未来生活等因素上的考量,在子女利益已有法定抚养义务保障的背景下,也不应完全忽视夫妻本身的利益。问题在于,若由此得出夫妻可以自由地变更或撤销之前作出的给与子女财产的安排,显然也不尽合理。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给与子女财产的内容或动机会有各种不同,未必涉及对子女抚养义务的具体履行,但考虑到通常情况下离婚对子女所造成的伤害,尤其是子女无法在离婚协议下直接参与合意的达成,而只能被动地接受安排,似乎更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在其明示或默示地表示接受财产给与的前提下原则上限制父母事后反悔或撤销的权利。

       我是武汉婚家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婚家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以上内容由程智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程智华律师咨询。
程智华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58894好评数64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江汉区武广写字楼3401
181-6279-8105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智华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28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81-6279-8105
  • 地  址:
    武汉市江汉区武广写字楼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