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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专家制度的规范化
来源:陈畅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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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公开、侦查控诉机关向辩方披露信息也是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之一。至于专家辅助人参与见证、监督鉴定过程以及其他可能导致侦查秘密泄露的情况,我国刑事司法需要根据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与可行性原则,设定专家辅助人的参与范围与参与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专家制度的权利化并不否定专家制度的“权力逻辑”。基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查明事实的制度压力,公检法机关应当在其主导的诉讼阶段,根据实践需要丰富与优化专家辅助人的各项功能,例如完善检察机关专家辅助人对侦查机关鉴定过程的监督。总体来看,公检法机关的专家辅助人与当事人的专家辅助人尽管功能相同,但前者遵循“权力逻辑”,后者遵循“权利逻辑”。同时,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机关的定位以及他们与当事人诉讼角色的差异,决定了公检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专家辅助人需要保持客观中立,而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则主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专家制度的规范化,主要应从专家意见的法律定位、专家的资格限制与专家权责体系的构建等三个层面展开。同样,鉴定人以其他方式提供的专家意见(例如家庭暴力问题专家提供的专家证言、儿童心理学家对儿童证言的评估),也应视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只是证据材料,并不会对法官形成拘束力,其无论以何种方式呈现,最终都需要经过控辩双方质证与法官认证。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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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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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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