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电话: 。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电话: 。
再审申请人 因与被申请人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内010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0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二、依法判令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诉讼主体错误,申请人不是适格的被告。
(一)《建筑物施工物资租赁合同》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申请人不是合同的相对方。
申请人于2010年至2011年间,从未与被申请人签订过任何形式的租赁合同,亦不认识被申请人,也从未履行过本案合同,更未向被申请人支付过款项。申请人非涉案合同的相对方,对被申请人一审诉称事实不知情。一审法院认定《建筑物施工物资租赁合同》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拘束力,严重错误。
(二)《建筑物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上盖有的申请人的公章是伪造的,公安部门司法鉴定意见认定WWW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2020年11月,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突然发现自己被限制高消费,于是上网查询,发现自己被 市 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限制高消费。
2020年11月28日,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向其公司所在地 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以WWW涉嫌伪造公章报案。 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受理后,依法调取了 市 区人民法院一审案卷和执行及其他相关材料,并于2021年3月16日送交JJ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JJ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3月24日出具鉴定意见,认定WWW自2009年9月19日起至2013年2月3日,长期伪造申请人公章在内蒙地区承包工程,侵害申请人合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2021年4月24日,SS省JJ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针对申请人控告WWW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一案,经过周密调查后,依法认定WWW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但因过追诉时效,不予刑事追诉。
二、一审法院适用程序严重错误,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剥夺申请人辩论权。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包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在内的任何法律手续,甚至本案一审缺席判决后,判决书都未送达。一审法院程序上的严重错误导致直至2020年11月,申请人方才获悉公司被起诉的情况。在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被限高前,发生的事实,申请人一无所知。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错误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案讼争合同系因WWW伪造公章签订,一审法院认定欠款事实依据是WWW向被申请人出具的结算单,真实法律关系也是在WWW与被申请人之间产生。一审法院未加详细审查本案合同签订的经过,合同履行的过程及书面材料的真假,径直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无辜的申请人承担巨额欠款的法律责任,并导致申请人为此付出信用受损,财产损失的巨大代价。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规定依法提起再审,请贵院依法启动再审,查清事实,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