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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来源:任印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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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全称叫“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被归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由于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其价格往往大大低于市场上普通商品房的价格,对住房“刚需”群体着实有吸引力。

由于集资房的产权属于限制产权,在购买此类房屋时要注意:

一、买方要了解清楚所购集资房职工的出资比例。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只有职工全额出资才能取得全部产权。

二、买方应了解所购集资房的产权登记情况。

集资房的产权通常以整体产权的形式登记在企事业单位名下,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正是由于集资房的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以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对集资房拥有处置权,可以将集资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企业到期若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抵押物偿还贷款。这种特性也使得集资房往往没法办理过户。

三、买方应了解卖方与单位之间有无特别约定。

如果职工与单位之间特别约定单位的优先购买权,应该遵照这个特别约定。如果买方不能确定职工与单位之间是否有特别约定,则要在合同中约定有保证条款和详细的卖方违约责任。这种方式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购房风险,并不能彻底规避风险。

四、双方要明确房产过户所需税费的承担方及不配合办理过户的违约责任

职工要取得集资房的产权证往往具有滞后性,有的在办理过户时已经时过境迁,特别是房产价格暴涨的这几年,有些人卖掉房子后悔不已,甚至要求买方给予经济补偿,这种不诚信的行为最好在合同中提前预防。

任印华律师 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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