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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刑事处罚是否算刑事处罚
来源:唐美晶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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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如果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显著轻微,并且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的,那么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可以不进行刑事处罚。因此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免于刑事处罚是否算刑事处罚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免于刑事处罚是否算刑事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不能视为判处刑罚。根据《刑法》规定,“免于刑事处罚”准确地说是“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二、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 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 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三、刑罚处罚的类型

  《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免于刑事处罚不能视为判处刑罚。根据《刑法》规定,“免于刑事处罚”准确地说是“非刑罚性处置措施”。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免于刑事处罚是否算刑事处罚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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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唐美晶
  • 执业律所:
    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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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220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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