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欣璐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之间的借款该如何认定
来源:范欣璐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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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被视为是命运共同体,夫妻间的账往往也最难算。如果夫妻间存在婚内的借贷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即涉及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又涉及到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行为。如果一旦离婚,此类存款属于什么性质?是否需要偿还?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呢?今天小范律师就此为您讲解。

[以案说法]

      原告宋女士与被告朱先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8月18日登记结婚,2019年2月14日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朱先生承担。2019年2月8日,经双方协商确认,被告朱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从原告宋女士处共借取人民币共计86000元(该款项均系宋女士向他人借款后转借给朱先生),并由朱先生向宋女士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一年半还清。后朱先生仅向宋女士偿还600元。宋女士无奈之下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宋先生要求支付所借款项。

[案件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由此可见,夫妻之间可以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宋女士在与朱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从他人处借取的86000元转借给朱先生,该笔款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之前就该笔款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朱先生负责偿还,并且朱先生也向宋女士出具了借条,应视为双方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朱先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义务。

司法实践中,要认定婚内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借条”,还需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结合以上情况综合进行认定。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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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范欣璐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6*********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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