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印华律师亲办案例
合肥中院建立诉讼保全担保公司担保制度
来源:任印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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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规范和加强对诉讼保全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的担保机构的管理,解决当事人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困难的实际问题,经过充分调研论证,我院《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实施。诉讼保全担保公司担保制度的制定是我院在缓解“执行难”、“保全难”问题上推出的一项全新举措,是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具体实践,标志着我院司法改革工作迈出新的步伐。

  该办法一是明确担保机构准入标准。开展诉讼保全的担保机构应当符合经营范围、注册基金,经营地等严格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还应向法院提交详细的申请资料。此外,对于担保机构在业务中存在的违规操作的行为,则一律以退出处理。二是规定担保机构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开展的方式。担保机构必须经审批备案后才能正式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对因申请人申请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担保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是规范诉讼保全业务的管理。市金融办对从事诉讼保全业务的担保机构进行监督,担保责任范围及担保费用的数额由申请人自行和担保公司协商,担保公司对担保费用的收取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报法院备案。对于经济困难我院决定给与司法救助的当事人,担保公司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无偿担保。

  为了确保该项制度的有效实施,经过市金融办推荐和从业资质考察,首批确定了安徽安琦融资担保公司、合肥市国投建设融资担保公司、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四家担保公司,并将于近期通过报纸、杂志、网站进行宣传,推进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来自: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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