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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的法律认定
来源:胥凤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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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的胥律师,本期《民法典》宣讲的主题是“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的法律认定”。

近年来,由于房价高涨,子女购房财力有限,往往需要父母的资助,为了子女能安居乐业,很多父母也是倾其大半生积蓄。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以及归属关涉各方切身利益,往往成为社会热点。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可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实践中,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如何认定?从中国现实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

对于如何认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首先引导当事人事先约定,以期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但是,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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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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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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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1*********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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