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杭州知名刑事律师史晓东-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如何无罪辩护?
来源:史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3
浏览量:139

互联网便利了工作生活,已成为人们生活不可缺失的内容。而任何事物均是一把“双刃剑”,负面效应不可忽视。不仅各种不良信息充斥网络,诈骗陷阱更是防不胜防。为了应对该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一罪名,当面对这种案件时,如果有效辩护,笔者谈一点自己的想法。


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概念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如何辩护?

分析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概念和刑法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做无罪辩护:

1、是否知道是违法犯罪信息?

本罪的主要要件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这就要求犯罪嫌疑人对设立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的信息是用于实施诈骗、销售毒品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是一种明知状态,也就是说,如果嫌疑人不是明知状态,而是在不知情或者过失状态设立了或者发布了违法犯罪信息,不属于犯罪,辩护律师完全可以做无罪辩护。

    2、发布的是否是违法罪犯信息?

行为人设立违法犯罪网站、通讯群组,主要是从事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但并不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这几类违法犯罪活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设立网站是为了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也可以构成本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设立的网站或者发布的信息,虽然也违反我国的法律或者政策规定,但是信息内容并不属于犯罪的,不应当构成本罪,最多是接受行政处罚,而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构成本罪,律师在辩护时一定要认定调查清楚设立的网站或者发布的信息是犯罪信息还是简单的违法信息,如果是简单的违法信息,因做无罪辩护。

3、是否情节严重?

构成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严重,如果不构成下列情形,罪名不成立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内容由史晓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史晓东律师咨询。
史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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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案经验丰富
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228号来福士广场T2写字楼12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史晓东
  • 执业律所:
    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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