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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未清算怎么办
来源:章芊昊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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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定要及时的注销,因为公司破产后的很多债权债务关系也要及时处理,不注销公司的话,可能会对法人等产生一些影响,注销后也要及时清算。那么,公司注销后未清算怎么办?下面就由小编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公司注销后未清算怎么办

  公司注销了,清算程序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二、怎样认定公司进入清算

  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宜,成立清算组之后可以认定公司进入清算。清算流程如下:

  1、登记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应当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3、清偿债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上述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4、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公司解散的原因通常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二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三是股东请求解散,下面是对这三种公司解散原因的具体介绍。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1、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的原因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民法典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3、请求解散的原因

  《民法典》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注销后未清算怎么办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公司注销没有清算的话一定要及时的成立清算组,办理好破产相关事宜。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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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章芊昊
  • 执业律所:
    上海东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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