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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债务谁来承担
来源:周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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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股权转让债务谁来承担呢?下面由小编在本文中详细介绍。

  一、股权转让债务谁来承担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民法典》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应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股权的受让者可以向法院进出诉讼要求原股东进行赔偿。

  《民法典》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分公司的债务由谁承担

  首先,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公司的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分公司可以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对外开展业务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也可以作为适格的诉讼当事人,独立成为原告或者被告。

  从司法实践上看:当债务人主体为分公司时,如果债权人仅选择分公司作为被告,法院也会判决由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免除公司的民事责任。如果分公司以其经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对不足部分也负有清偿义务。

  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为了最大化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权数额较大,或者争议事项较为复杂超出了分公司的处置权限时,可以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其共同承担债务。

  三、分公司欠债能要求其总公司清偿吗

  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1、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连带责任的承担应该是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而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具有隶属关系,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其次,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合同的明确约定,否则便缺乏依据。

  2、分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作原告时,应当承认其诉讼主体地位,这才是民诉法的真谛。法律规定了分支机构是适格的当事人,并规定了可以以它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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