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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
来源:任印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2
浏览量:1917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施行,现对其中的程序规定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征收程序

1、市县级人民政府主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2、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3、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决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不得少于30日。

5、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6、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补偿程序

1、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选定;

2、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3、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4、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5、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6、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7、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8、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也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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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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