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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后在什么情况下要封存病历,封存病历具体怎么操作?
来源:江兴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0
浏览量:1201

    经常会有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感觉治疗没效果、病情加重、手术失败,或发生严重感染、昏迷不醒、治疗后肢体瘫痪等等,认为医院构成医疗事故或存在过错,十分着急地询问:要不要封存病历?怎么封存病历?封存病历的流程是什么?关于这类问题,擅长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江兴兵打算从以下几方面来解答。

    一、封存病历的法律规定

    国家并没有单独出具针对病历封存的规定,但在医疗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病历封存有所提及。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以上规定是关于病历封存和药物、血液等医疗现场实物封存及启封的详细规定,另外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都有部分涉及。

    二、要不要封存病历?

    封存病历问题一般在患者治疗过程中涉及,此时患者治疗尚未终结、尚未出院。出院以后可以直接到医院病案室要求复印全套病历,此时复印的病历会盖有医院病案复印签章,视同为病历原件。

    因病历等医疗文书记载了医疗程序、医疗凭证、医疗内容等与医疗活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文字资料,反映了医疗的全部技术细节、是医疗全过程的再现,是医疗纠纷诉讼最为重要的证据之一,也是对医疗争议事件查明专门性问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重要依据。为了保证病历的真实性,对病历等医疗文书进行封存是必要的。对病历进行封存,即是法律上所讲的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取证制度的重要环节,是收集证据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了保证病历及可疑医疗物品证据封存得以顺利进行,医患双方当事人都有提示、实施、配合病历和可疑医疗物品证据封存的义务。未尽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因其未尽相关义务造成病历等证据材料丧失证据价值甚至影响案件处理的,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因此,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患方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医方封存病历,此时医院也应当告知患方封存病历和启封病历的相关规定,医院有告知义务,决定权在患方。

    三、病历封存的流程是什么,具体怎么操作?

    1.封存流程: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共同封存。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注意:运行病历可以签封复制件,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任何单独医方进行封存均属无效封存,无论是封存病历还是启封病历,都要求有医患双方共同参加进行。

    2、封存地点:可以在护士站、医生办公室进行,建议在医务处或医患接待处进行。
    3.病历保管: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的保管。
    4.病历启封: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注意事项:为了保证封存病历的证据效力,减少封存病历操作上的缺陷和问题,建议在程序上予以规范,比如:

    1、进行封存病历时,建议作为见证人的第三方参加封存,可以是卫生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中立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担任见证人。

    2、制作“封存记录(笔录)”,对整个封存过程记性描述,医患双方签字或盖章,避免日后双方对封存病历发生争议。启封病历时也制作“启封笔录”。

    以上就是病历封存及启封的相关内容,你清楚了吗?还有问题,可以向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江兴兵留言,或者直接打电话、加微信咨询。


以上内容由江兴兵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江兴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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