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一(被告一):张XX,男,住址:阳春市XX镇XX村委XX村XX号
答辩人二(被告二):赖X,女,住址:阳春市XX镇XX村委XX村XX号 案号:(2011)阳春法民初字第XXX号
1、答辩人认可重新鉴定后的鉴定结论。
残疾赔偿金应为:6906.93×20×10%=13813.86元。
2、续治疗费依据发票结合住院证明医药费清单予以确定。
3、答辩人按照建筑行业计算误工费没有证据支持。
被答辩人既没有提供其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证明也没有提供证明其收入的劳动合同和工资证明,因此,应该按照2009年的阳春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费。有持续误工的,最长不能超过定残前一天。
4、原告在住院期间需要贰名护理与情理不符,答辩人只认可一名护理人员,住院每人每天50元,具体数额请法院依法核算。
5、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恳请法院酌定500元为宜。
6、原告主张营养费没有出院医嘱予以支持,应予以驳回。
7、请求法院考虑到被告存在过错、原告的经济能力、阳春平均生活水平,精神抚慰金应酌定500元为宜。
8、残疾辅助器具费应有出院医嘱结合正规发票予以支持,否则应予以驳回。
9、被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儿子,5019.81×13×10%÷2=6525.75元;
父亲:5019.81×14×10%÷4=1756.93元;
母亲:5019.81×16×10%÷4=2007.92元;
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核算。
9、综上所述,恳请贵院在充分考虑答辩人的答辩意见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答辩一:
答辩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