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黎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XX镇XX村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案号:(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诉请的车辆修理费23600没有证据支持,没有事实依据。
1、原告主张的该笔费用所依据的一张“收据”不是正规的发票,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2、原告主张的该笔费用所依据的“保险肇事车辆估损单”没有保险公司的确认的公章,也不能该笔费用已经实际发生,原告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二、原告诉请的拖车费1600没有事实依据。
因为拖车费发票显示的时间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符,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
三、原告诉请的车辆停运损失22500元,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没有事实依据。
1、原告向法院提交的粤BHXXXX号中型普通客车的行驶证显示车辆的使用性质是“非营运”,与其主张停运损失向矛盾。
2、该笔费用其依据的两份“证明”不是证据的任何一种形式和类型,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这两份“证明”没有任何证明效力,完全不能证明该笔费已经实际发生。
四、原告诉请的受伤员工医疗费1477.77元,没有法律依据。
医疗费发票显示的名字是余XX,与原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不是适格的主体,只有余江才能主张权利。
五、原告诉请被告返还的医疗费17010.57元,绝大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原告实际上一共只支付了被告15600元的医疗费,但原告的车辆粤BHXXXX号中型普通客车在肇事时已经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交强险医疗费10000的限额内不划分责任,超过部分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划分责任。所以,被告应该返还的医疗费仅为2240元[(15600-10000)×40%].
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