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与他人同居,隐瞒、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么处理?一纸判决告诉你:返还!
甲乙2000年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经营一家装修店铺,生意日益红火,2年后,双方育有一子。近几年,甲与丙同居,将夫妻共同积攒的50余万元转移给丙,并欲提起离婚诉讼。
乙心有不甘,不愿夫妻共同财产付诸东流,希望追回财产,和孩子正常生活,遂提起婚内财产分割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支付分割款25余万元,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
甲辩称,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这些钱款均是借款,是之前合伙投资,现投资失败偿还丙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甲的行为属于转移、隐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乙要求分割,法院予以支持,判决甲五日内给付乙25余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是彼此之间幸福的郑重承诺和终身托付,双方均应付出心血去认真经营并承担家庭责任。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违背公序良俗,应当予以返还,以维护社会伦理道德规范。